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343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鑫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县小冀镇中街村新乡中联集团院内。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鑫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19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