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11民初1189号
原告:新乡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72176314171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0032018512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乡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计2494元,由新乡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