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6执25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9301384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建路2号2幢1号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LHXY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6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款人民币347053.18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97元、申请执行费5105.8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另案多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仑区新碶玖樾里项目的50个地下车位,本案无优先权也无处置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依法现场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也未至。另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另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未执行到位)。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目前,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约谈笔录等材料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6执2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