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25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元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1541983T。
被执行人: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建材街与康乐街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7555718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冀0125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25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元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1541983T。
被执行人: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建材街与康乐街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7555718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金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冀0125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