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冀0683执427号
关于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68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自动履行1041192.02元,其中本案标的为977944.02元,利息22003.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00.3元,鉴定费15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6865元,申请执行费12179元。故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25)冀068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5)冀068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