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民终1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某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某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宿迁某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河北省某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宿迁某德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4)苏1311民撤*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