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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张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民终1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某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某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宿迁某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河北省某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宿迁某德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4)苏1311民撤*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