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四棵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205民初983号 原告:黄石市四棵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谷某。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黄石市四棵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砼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乙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某乙公司、河北某甲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商砼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000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函费322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黄石某某小学新建工程,与原告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湖北某某小学一材001),约定:甲方依据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及发票向乙方付款。付款方式:从供应混凝土之日起,乙方供应混凝土量至全部单体基础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至供应量的75%,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全部供应量的75%,剩余部分在主体结构封顶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若发生纠纷,可向甲方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供货。经结算,申请人供货商品混凝土金额为5883286.50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000000元,欠付货款4883286.50元。2023年12月8日,被告承诺于2024年2月8日前付款200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欠款。 被告河北某乙公司、河北某甲公司辩称,对2000000元欠款无异议,对利息起算时间有异议,利息应从2023年6月起算,还款承诺及合同上约定了付款方式。 二被告对原告所诉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及欠款20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其他事实如下:2023年11月10日,原告因案涉采购合同欠款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协商,被告河北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从供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总计下欠砼款为:4883286.50元,该案诉讼费24392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某甲公司支付,共计欠款:4912678.50元,并承诺在2024年2月8日之前支付2000000元,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0元,在2024年6月9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在2024年7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0元,在2024年8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0元,在2024年9月1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312678.50元,如未按上述任意一条约定付清砼款,将承担所欠砼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鄂0205民初2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因被告河北某甲公司未按承诺时间付款,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河北某乙公司系被告河北某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对于欠付货款2000000元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利息的起算时间,故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货款20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涉《还款承诺书》所载内容可以证明,被告河北某甲公司在承诺书中确认按照原《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已构成逾期,同时重新确定了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承诺书系被告河北某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接受该承诺书并按约撤回原诉讼,证明其对该承诺书内容的认可。根据原告提交的月度结算单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总欠款已达3276030.50元,故原告主张二被告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并保函费3229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四棵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元,并以未付货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四棵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保函费3229元。 上述判决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