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9民初3435号
原告: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33元,减半收取计14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