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29号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