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2民初7632号
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第三人: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燕舞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14元,依法减半收取2507元,保全费1757元,合计4264元,由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