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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2民初7632号 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第三人: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燕舞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14元,依法减半收取2507元,保全费1757元,合计4264元,由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