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81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江,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太和街道太和大道中段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3FE0Q。
法定代表人:周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