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撤2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原告):广州市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审被告):**标,男,1986年3月13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广州市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粤01民终709号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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