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21民初2050号
原告:***,女,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系死者王某某之妻。
原告:***,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死者王某某长子。
原告:***,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系死者王某某次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任局长。
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
法定代表人:***,任队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