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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21民初2050号 原告:***,女,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系死者王某某之妻。 原告:***,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死者王某某长子。 原告:***,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系死者王某某次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任局长。 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 法定代表人:***,任队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