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03民初82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9日,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霍跃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乾军,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喜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梁,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纳达大厦东908室。
法定代表人史新玉,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