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22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寄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奇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崔跃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乾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续良军,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史新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湛玉国、高瑞,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5元,减半收取6497.50元,由原告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