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4民初2133号
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经理。
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以被告已主动同原告沟通付款事宜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邱慧丽
人民陪审员 李 叶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