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机械队、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