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28号
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营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7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扣押、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财产以人民币226514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