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爱跃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爱跃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军农路1号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与上诉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公司)、南京爱跃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苏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都公司以际华公司、爱跃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