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8901号
原告:马边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乐山市马边县民建镇。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马边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马边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边宏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边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5.57元,减半收取计5,117.78元,由马边宏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