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99号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今万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达州市亚鑫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2MA68U80J6G。
经营者: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玉平,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72795857U。
法定代表人:周井平。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今万龙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州市通川区今万龙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胜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