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珊、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1708号 原告:**珊,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律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翁源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新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珊、***、***与被告广东省翁源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珊、***、***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