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1708号
原告:**珊,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律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翁源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新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珊、***、***与被告广东省翁源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珊、***、***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