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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05民初29477号 原告:广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首层自编08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45号南信星海华庭8幢214号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汕头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采购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以下简称:汕头供电局)委托原告为其2018年汕头供电局车辆上牌服务项目提供采购服务。原告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9月发布采购项目《询价文件》,《询价文件》明确:招标代理费的收取详见中国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提交招标代理费承付书的通知》、中国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4月18日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中国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4月17日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明确:中标单位应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交费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还明确了招标(非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询价文件发布后,被告参与了采购项目投标,于2018年9月27日向原告提交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2018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成交通知书》,明确被告被确定为采购项目的成交单位。2018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交费通知单》,敦促被告依据《询价文件》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交纳招标代理费,但被告不予理会。2019年3月,原告在向被告发出《关于招标代理费的交费通知函》无果后,原告于2019年7月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履行招标代理费交纳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交纳招标代理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共计239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3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时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原告发布《2018年汕头供电局车牌上牌服务项目询价文件》(以下简称: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采购公告》中载明:项目名称为2018年汕头供电局车辆上牌服务项目;采购人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等。询价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中载明:招标代理费的收取详见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提交招标代理费承付书的通知》、2018年4月18日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等。根据中国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2018年4月18日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载明:中标单位应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交费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非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的服务费率为1.5%。 2018年9月27日,被告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2018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被告为2018年汕头供电局车牌上牌服务项目的成交单位,成交价格为159600元。 2018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754×××@qq.com的电子邮箱发送招标代理费交费通知单,通知被告缴纳招标代理费2394元。 原告提供了其公司招标系统截图,用于证明754×××@qq.com为被告在原告系统登记的项目联系人邮箱。 2018年11月5日,汕头供电局与被告签订《2018年汕头供电局车辆上牌服务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受汕头供电局委托,对外公开发布包括采购公告在内的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涉案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394元,被告按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视为同意上述询价文件中包括招标代理费收取的相关规定,现原告已向被告发出《成交通知书》,被告也与采购机构签订了涉案项目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根据询价文件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向其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394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被告应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交费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告主张其已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告发送招标代理费交费通知单,并提供了邮件截图予以证明,对此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意见,亦没有举证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的上述陈述予以采信。被告在收到交费通知单后未如期支付招标代理费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付未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结合原告的主张及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利息应以2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3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汕头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394元,并以2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