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881号
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大***新区七顶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8707472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路缘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82334T。
法定代表人:王**道,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与被告大连路缘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