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8174号
原告: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金源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原告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