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初46号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雅,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宪法,经理。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高 宏
审判员 解东波
审判员 范海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金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