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与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038号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富顿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00838849。

法定代表人:任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孵化器祥源小区**楼****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607195XE。

法定代表人:黄小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尚,男,系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00元,减半收取242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小玉

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