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038号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富顿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00838849。
法定代表人:任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孵化器祥源小区**楼****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607195XE。
法定代表人:黄小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尚,男,系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00元,减半收取242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小玉
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