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初47号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A座2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雅,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宪法,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良兴
审判员 高 宏
审判员 解东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