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
原告***,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中安和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1号楼2202室。
被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A座2201室。
被告北京中安四海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1号楼2208室。
被告中安庆华河北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原告***、被告***与被告中安和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安四海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安庆华河北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