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583执64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67512XU,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先锋大厦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1055009C,住所地花桥镇绿地大道7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花桥镇绿地大道709号昆山东方。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花桥镇绿地大道709号昆山东方。
被执行人:***,女,199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花桥镇绿地大道709号昆山东方。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3)苏05民初7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8万元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对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30元,由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予履行,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其表示暂无偿还能力。
二、2024年5月31日、2024年11月18日、2025年3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252376.4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转入1300000元。
2、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5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昆山绿地医院有限公司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M××**,本院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日期为2024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3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BR××**,本院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EM××**,本院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BK××**轿车一辆,本院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三、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四、2025年2月25日,委托江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及总对总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如下:1、***名下位于××路××弄××号××室××路××号××层车位10(人防),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至2027年6月12日。本院已于2025年2月27日向首封法院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2、***名下位于××路××弄××号××幢,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日期为2024年7月9日至2027年7月8日。本院已于2025年2月27日向首封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3、***名下位于××镇××路××弄××号,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8日。2025年2月27日,本院已向首封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4、***名下位于懿行路971弄70号401室,本院已经查封,查封期限为2024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该房屋抵押权过高,不宜处置。
五、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反馈不接受外地现场委托调查。
六、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4年6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八、被执行人***在××路××号为1001××××2866,该账号为定期存单,本院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扣划,暂未反馈。
2025年5月26日,本院通过智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今日,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419301.56元、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已执行到位1531753.4元,剩余887548.16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2659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2023)苏0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