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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52016号 原告:某技术公司。 被告:某公司。 原告某技术公司起诉被告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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