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民初82号
原告:句容市某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句容市某医院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句容市某医院于2025年4月8日申请变更诉讼标的总额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某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某医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