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0589号
原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先锋大厦I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玲
书记员 武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