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图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3293号 原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先锋大厦I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图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瑞街005号1号仓库4层4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时代鼎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湖心一路北博学路东2幢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图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时代鼎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