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3293号
原告: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先锋大厦I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图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瑞街005号1号仓库4层4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时代鼎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湖心一路北博学路东2幢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图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时代鼎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