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139号
原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00元,由原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