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明远物资经销处,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金***91幢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0XYN38XY。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84208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明远物资经销处与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和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