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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明远物资经销处、大连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7834号 申请人: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明远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金***91幢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0XYN38XY。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5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8420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明远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明远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大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明远经销处于2023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星海支行,账号为6109********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保全,保全数额为87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明远经销处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70000元。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明远物资经销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和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