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764号
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大***新区七顶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8707472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8420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宝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热镀锌有限公司七顶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