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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某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92民初5829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某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