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521民初97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业,住址: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0034。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东三里街第2栋5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31881181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4日生,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456。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1964615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2567194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新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