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新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521民初97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业,住址: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0034。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东三里街第2栋5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31881181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4日生,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456。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1964615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2567194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新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