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287号
原告:***涞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孟家绿色食
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
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2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
新区新隆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涞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涞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