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02民初7025号
原告:徐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8745029B,住所地南通市环城南路88号。
负责人:***。
被告:南通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592532878Y,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滨海新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徐某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