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1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1077068元;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相应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2299元,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51元。因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5月26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有京Q×××**、京Y×××**、京P×××**车辆,未发现不动产、证券等信息。
2、6月4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3、6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744江苏银行账户(已扣划293666.88元,14478元转执行费,余款279188.8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4、7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Q×××**、京Y×××**、京P×××**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
5、9月9日、11月5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11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11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14478元、执行款279188.8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及已查封但尚未扣押的车辆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