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981号之三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环城南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旗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南通旗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拖欠的费用2887450元,并支付利息50716.46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电信及相关业务的大型国企,被告是锦富集团旗下的公司,是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对象。因其业务急需带宽资源,开发区领导介绍其与原告商议相关事宜。2019年7月29日,被告总经理**用地址为yangch@jin-fu.cn的公司邮箱向原告发送邮件,要求开通相关带宽资源。双方虽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但原告考虑到被告业务急需以及信赖其是南通开发区招商引资对象的身份,于2019年8月5日及2019年10月1日分别开通100G带宽给被告使用,此后被告正常使用并产生相关的流量及费用。因原告先开通业务时未与被告签订合同,业务开通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总经理**通过微信确认价格为10.2万/G/年的价格,并确认过2019年8月至12月份的总金额为288745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款项,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决定对南通旗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该局报案的20200822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案涉事实涉嫌犯罪,本案应移送至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并案侦查,故涉案纠纷目前尚不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起诉。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