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02民催2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8745029B,住所地南通市环城南路**。
负责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1072647、票面金额人民币800000元、出票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收款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出票日期2019年7月22日、付款日期2019年8月22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邹 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