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8745029B,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UYPQH4J,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成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1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的租金93255.62元、违约金21572.38元。
案件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1月5日分别在执行“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汽车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2.1月7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报告财产令。
4.1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车辆未能实际扣押。
5.2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发现该公司早已搬离、去向不明。
6.3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3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杨 红
审判员 钱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