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16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环城南路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水山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星光耀广场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水山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15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9元,减半收取计4799.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