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环城南路8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