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2541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环城南路8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