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1幢1层10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环城南路88号。
负责人:***。
原审被告: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182号数字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电信),原审被告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5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帝联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但自2018年10月1日起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住所地应为上海市徐汇区,本案应依法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南通电信起诉要求天联公司、帝联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根据南通电信提供的证据,双方在《IDC业务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案涉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据此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南通电信作为本案的起诉方,其住所地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帝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