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5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冒伟佳,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冒伟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的租金8565.28元、违约金4922.38元;冒伟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冒伟佳共同负担。因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冒伟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2月16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不动产等信息,发现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F×××××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信息。 2.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邮件因原址查无此公司被退回)。 3.2022年1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号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 4.经关联案件查询,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有多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月17日,再次在执行“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3月3日,在如东县××号寻找被执行人冒伟佳,家中无人,在门口张贴传票,冒伟佳在规定的时间未来本院接受执行约谈。 7.3月8日,在南通市崇川区***37号附13号寻找被执行人南通聚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办公。 8.3月1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